受理部门:无锡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外经处
审批项目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受理条件:
1、申请报告
2、外汇管理部门出具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意见(办事处可免)
3、境外企业合资、合作合同及外方资信材料(独资可免)
4、境外企业章程(或办事处工作管理条例)
5、境外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办事处可免)
6、设立办事处的开办费预算表及以后年度维持经费预算表
7、境内投资者董事会决议
8、境内投资者上年度财务报告
9、投资各方有效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
10、在港澳地区设立(机构)的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1)拟常驻人员简历及身份证复印件
(2)设立贸易企业(机构)需提供进出口资格证书复印件
11、审批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上述材料一般一式三份(特殊的除外)
受理标准: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规定、申报材料齐全、内容符合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