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无锡中小企业网>法律>法律文书>

曾用名公证书

[ 来源: | 更新日期:2007-8-22 09:00:24 | 评论 0 条 | 我要投稿 ]


              曾用名公证书
             ()ХХ字第ХХ号
  根据ХХ省ХХ市户籍管理机关档案记载(或ХХ单位公务人员档案记载),兹证明ХХХ,(男或女,ХХ年Х月Х日出生),原住ХХ省ХХ市ХХ路ХХ号(或现住在ХХ国)从ХХ年Х月Х日至ХХ年Х月Х日曾用名为ХХХ。
  
      中华人民共和国ХХ省ХХ市(县)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
      ХХ年Х月Х日
注:1、本证明适用于当事人已在境外。
  2、如当事人无法提供使用曾用名的确切时间,可不写“从ХХ年Х月Х日至ХХ年Х月Х日”字样。

Tags:
责任编辑:
您的评论
用户名:新注册) 密码: 匿名评论 [所有评论]

·用户发表意见仅代表其个人意见,并且承担一切因发表内容引起的纠纷和责任
·本站管理人员有权在不通知用户的情况下删除不符合规定的评论信息或留做证据
·请客观的评价您所看到的资讯,提倡就事论事,杜绝漫骂和人身攻击等不文明行为
关于我们 | 服务条款 | 著作权与商标声明 | 法律声明 | 隐私声明 | 网站导航 | 广告服务 | 合作代理 | 联系我们
客服中心: Tel:0510-85052017   Fax:0510-85052017   E-mail:wxsmeorg@126.com 地址:无锡市曹张新村169号 | 邮编:214023
无锡中小企业网  版权所有 ©2007-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