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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撤诉裁定应通知被告和第三人

[ 来源:中国普法网 | 更新日期:2007-8-22 07:56:30 | 评论 0 条 | 我要投稿 ]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撤诉有两种情况:(1)原告起诉后,法庭宣判前自动申请撤诉;(2)原告经人民法院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民事诉讼法同时规定当事人自愿撤诉或者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人民法院均应作出裁定。裁定的形式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无论是哪种形式的撤诉裁定,人民法院均应通知双方当事人和第三人。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有些人民法院往往只把撤诉裁定通知原告一方,特别是口头裁定,很少向被告和第三人宣告,并认为撤诉是原告处分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单方面行为,对被告和第三人不产生实体上的诉讼权利,撤诉裁定没有必要通知被告和第三人,也没有违反法律规定。笔者认为,某些法院的这种做法是不妥的,严重侵犯了被告和第三人的合法和诉讼权利,也是与宪法和民事诉讼法的精神背道而驰的。
  首先,这种做法违背了民事诉讼当事人平等的司法原则。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地位和权利是平等的,即平等地承担诉讼义务。双方当事人和第三人均享有请求司法保护的权利,即原告有提出诉讼请求的权利(起诉),被告和第三人有答辩和参与诉讼的权利(应诉)。答辩和参与诉讼是宪法和法律赋予每个公民的一项基本诉讼权利,因此当事人可以提供答辩状也可以不提供答辩状,都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但是人民法院必须按法律规定的起诉、立案期限将原告的起诉状副本送达给被告和第三人。被告的答辩和第三人参与诉讼,不仅是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也有利于人民法院进一步对案情的了解。人民法院把撤诉的裁定(尤其是口头裁定)只通知原告一方的做法,违背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容易使当事人双方有第三人产生误解和不理解,激化矛盾,不利于社会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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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次,这种做法,还加重了被告和第三人的诉讼负担,影响人民法院的审判权威。当人民法院把撤诉的裁定通知原告一方而不通知被告和第三人时,被告和第三人会继续花费大量的人力、财力和时间,甚至通过寻找法律援助的合法途径(如聘请律师和诉讼代理人等)去准备和收集对自己有利的材料和证据,继续为日后的庭审活动作最充分的准备,这无疑加重了被告和第三人的诉讼负担,使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的司法公正产生动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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