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讯在整治运营“黑车”中,即使没有当事人留下的证据,交通执法大队的录音取证同样具有法律效力。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涉嫌非法营运司机上诉案作出终审判决,确认交通执法机构对“黑车”司机周某作出的行政处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依法维护南汇区法院对此案的一审判决。据悉,这起案例为录音取证处罚“黑车”开了先河。 字串4
今年4月8日,在南汇区从事无证载客运输的江苏籍司机周某开苏TA7812长安小客车在周浦镇康梧路招客,被南汇区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当场查获,被扣车并处1万元罚款。周某向南汇区法院提起诉讼,称自己是“出于好心,顺路送乘客,没收钱”。 字串6
但庭审中,被告方南汇区交通行政执法大队出示的录音证据却表明:周某开车经扬招后停车,并谈妥车费、去向后带客上路,周某的口音清晰可闻。周某对南汇区法院维护交通执法部门行政处罚所作的判决不服,又向市一中院提起上诉,被一中院依法驳回,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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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黑车”运行有自身特点,不发生产品交换行为,而当事人(乘客)大多不愿配合作证,所以给调查取证带来很大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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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一中院对本案作出的终审判决,依据了市政府60号令的规定“交通行政执法机构在查处非法营运时,现场笔录、现场录音、录像等,可以作为非法营运的证据。”今年以来,按照《上海市查处非法客运车辆规定》的要求,城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所属15个执法大队和10个区县交通执法大队均装备了录音笔、微型录像机等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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