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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行政复议听证规则下月起施行

[ 来源: | 更新日期:2007-11-30 06:50:23 | 评论 0 条 | 我要投稿 ]

  本报讯(记者左颖) 记者昨天从市法制办获悉,《北京市行政复议听证规则(试行)》将从12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也是继北京率先在全国成立行政复议委员会后,为“民告官”案件首次引入和使用听证制度。根据这一规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的行政复议案件都可以按照相关程序公开举行听证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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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听证会分正式和非正式两种 字串4

  据市政府法制办负责人介绍,所谓行政复议听证,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为查明案件事实,组织行政复议案件的双方当事人,通过陈述、举证、质证,甚至辩论的形式,对行政复议案件的公开审理方式。听证分正式和非正式两种,正式的听证要求有正规的听证场所和听证程序,非正式的听证主要是行政复议机关采取征求当事人意见的形式来化解双方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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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介绍,如果申请人提出听证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决定并告知申请人是否举行听证。未经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决定对案件采取听证方式审理案件时,应当征求申请人意见。申请人不同意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字串4

  当事人不到场视为放弃听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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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在举行听证3个工作日前将听证会的时间、地点等通知当事人。若行政复议机构举行听证前因故决定变更听证时间、地点的,应当至少提前1天告知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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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行政复议听证过程中,当事人举证应当客观、真实,不得作伪证或者指使贿买他人作虚假证明。当事人提供书证、物证等应当是原件、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有困难的,经复议机构准许可以提交复制品、复印件、照片、节录本等。而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参加听证的,或者未经允许中途退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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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了解,听证的主持人、记录人由行政复议机构指定的人员担任。申请人、第三人认为听证主持人与本案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听证公正的,可以向行政复议机构提出回避申请;是否回避,由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人决定。同时行政复议机构举行听证,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 字串2

  当事人可与行政机关现场辩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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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提到北京首次在“民告官”案件中引入听证制度的初衷时,市政府法制办相关负责人介绍说,从上个世纪90年代开始,相关部门就已经开始就行政复议案件进行审理。而近年来由于市民法制和

维权意识的增强,本市的行政复议案件数字也连年上升,仅去年全市行政复议案件就达2531件,其中由市政府直接受理的有356件,而在2004年这个数字为286件。当前行政复议案件多发的领域,多是行政管理矛盾比较集中的领域,如由于住房建设与消费越来越成为百姓关注的焦点,在行政复议的各类案件中,建设系统的行政复议案件数量增幅最为明显,近三年每年均以超过50%的速度递增。这些行政复议案件往往涉及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同时又交织着经济的、社会的、政治的等各种复杂的因素。 字串2

  比较之前的行政复议通过书面告知当事人审理结果的形式,公开审理后当事人可以现场与行政机关进行辩驳。这位负责人告诉记者:“书面审理结果,有些当事人会质疑它的公正性,但当面告诉当事人审理结果,则会让他们心服口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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